兆丰股份未按承诺实施现金分红被警示  第1张

中国网财经6月17日讯 6月16日晚间,兆丰股份(300695.SZ)公告称,因未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兆丰股份被浙江证监局警示。

警示函显示,兆丰股份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七、股利分配政策”披露称“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在此背景下,兆丰股份2020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0亿元和1.65亿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该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日晚间,兆丰股份还公告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内容显示,中期利润分配下限为,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上限为不超过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

资料显示,兆丰股份主营业务为汽车轮毂轴承单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