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电,四川证监局近日发布公告,对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具体来看,该企业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包括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基金对外投资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且未保存相关记录;三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四是存在出资代持情形。
四川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企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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