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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9日,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卓朗科技(维权),证券代码:600225)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志刚、张坤宇、 昝英男、谷艳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3号)。

  经查,2024年1月31日,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38.00万元到-159.0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 15,000.00万元到-11,000.00万元。2024年4月 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121,603,071.36元,扣非净利润为-261,652,806.29元。同日,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121,603,071.36元,扣非净利润为-261,652,806.29元。

  综上,卓朗科技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卓朗科技董事长王志刚、总经理张坤宇、财务总监昝英男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卓朗科技至2024年4月30日才与年度报告同日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卓朗科技董事长王志刚、总经理张坤宇、财务总监昝英男、董事会秘书谷艳秋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罗建欣律师正在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卓朗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目前正在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加入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2024-01-31到2024-03-14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4-03-15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卓朗科技维权入口)

  罗建欣律师表示:(罗建欣律师专栏)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罗建欣律师诉讼事项提醒:

  1、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2、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2.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2.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2.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4、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桥证券诉讼中心创始人、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卓朗科技信披不准确不及时收警示函,投资索赔征集  第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