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
生意参谋:数据保护与商业秘密认定之议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举办的 2024 商业秘密司法认定及其理论创新专家研讨会,“平台数据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引热议。】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王迁称,数字健康发展需高质量司法保障,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同时要防概念边界泛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各地司法实践表明,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须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已采取保密措施三个要件。与会专家认为,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为数据产品权益保护提供充分路径,不宜创设“公开数据产品”商业秘密保护先例。近期,一起涉数据权益保护新类型案件受关注。一电商商家订购某平台“生意参谋”服务,为其他平台员工开设子账号用于运营参考,不久前,该商家及员工被指侵犯平台“商业秘密”。王迁教授认为,依《生意参谋零售电商大数据软件服务协议》,涉案主体通过认证子账户正常登录,难称采取不正当手段,所浏览信息只是“冰山一角”。商业秘密首要特征是秘密性,若网络服务器内容能被普通用户获取,无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与会专家一致建议,对“保密措施”合理解释,进一步明确涉数据产品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适用问题,让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边界更明晰。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