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石健 北京报道

  近日,中纪委网站发布了《深度关注|深挖彻查资产评估造假》一文,其中提到多起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评估造假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彻查资产评估造假,也正从传统资产向数据资产转向。审计署近期发布的《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披露:4个政府部门所属7家运维单位未经审批自定数据内容、服务形式和收费标准,依托13个系统数据对外违规收费2.48亿元。《报告》将“利用政务数据牟利成为新苗头”列为重点通报问题之一。

  随着国有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走热,作为新生事物的数据资产如何推动其科学评估,杜绝“高估”和“低估”现象,成为行业普遍关心的新热点。上海数据交易所副总经理、研究院院长韦志林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业治理是一场“持久战”,政务数据作为国家重要资源,蕴含着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应当在合规边界内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避免政务数据的滥用和不当牟利行为发生。

  治理资产评估腐败

  随着对金融领域腐败问题整治的深入,国有资产的估值问题成为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关注的腐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近期发布的5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显示,其中1个案例涉及资产评估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国有资产评估无论是“高估”还是“低估”,都存在一定的牟利空间。最高法通报的案例,属于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虚增资产价值,获得高额征收补偿的情况,且相关补偿款已被用于偿还融资、借款本息等。此外,还存在通过高估企业资产向银行骗取贷款的现象,可能酿成金融领域风险,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

  而通过“低估”国有资产,同样可以谋取私利。

  最高法公布的案例显示:淮安市洪泽国有资产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泽资产”)在与一家置业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新公司时,时任公司负责人梁某,在明知该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未按协议约定向新公司足额注资,并妄图以低价收购国企持有的新公司股权时,仍利用职务便利强行拍板决策,谎称此次股权出让可以盈利。梁某主动出谋划策帮助陈某违反相关规定,按协议约定的持股比例非公开收购股权,并纵容陈某自行与评估公司商定拟收购股权的评估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评估造假往往源于利益驱动。在通报案例中,洪泽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认为相关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目的性强,这类行为一般是为了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者为行贿人牟利;二是隐蔽程度高,往往掩藏在正常程序之下,难以被发现;三是潜伏周期长,对国有资产造成的危害,需经一段时间演变发展后方才显现。

  针对上述通报事实,洪泽资产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积极配合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经多轮交涉,涉案公司已补偿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对价不足部分,及时有效挽损。

  据其透露,洪泽资产以此违法案件为切入点,组织各部门、各子公司开展以案促改专题讨论会,推动以案促治,扎牢制度笼子。

  对于如何不断完善资产评估机制,该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履行资产评估、备案(核准)及公示程序,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都纳入公司资产评估范围,包括资产租赁、转让、置换,产权转让,增资以及对外投资及收购等。

  “在风险防范方面,公司已经建立了严格的风险评估与应对机制。在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时,对候选机构的资质、信誉、历史业绩等进行全面考察。此外,公司定期组织内审工作,确保评估过程规范、透明、公正。”该负责人表示。

打击评估造假:从传统资产到数据资产的治理“持久战”  第1张

  现代咨询研究院院长丁伯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近期公布的案例来看,反映了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资产评估价值虚增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体现了个别监管机构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监管机制不完善或执行力不够。另一方面,案例也反映出地方或企业债务偿还压力是国有资产价值估值虚增的主要动机,国企往往通过获取额外转让收入,以偿还到期债务。

  “除了加强监管之外,还是要从地方或企业的债务结构出发,从源头上把控,杜绝包括资产价值虚增转让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的发生。”丁伯康建议。

  数据牟利成新苗头

打击评估造假:从传统资产到数据资产的治理“持久战”  第2张

  在丁伯康看来,国有资产价值评估虚增的变现,如果不进行严格约束,必然会传导至更多领域,如国有存量资产盘活和数据资产等。

  根据上述审计署发布的《报告》,已经将“利用政务数据牟利成为新苗头”列为重点通报问题之一。

  在韦志林看来,此次审计署披露的政务数据违规牟利问题,为如何规范公共数据的开放和授权运营敲响了警钟,尤其是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中存在多个环节,应当核查各环节合规要求是否落地执行,这需要科学可信的审查审批机制以从程序层面控制公共数据利用风险。

  “授权运营的依据、运营数据的范围、运营模式、定价、收益分配、数据安全等,是摆在当前的主要合规治理问题。”韦志林进一步说,“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全流程均需依法依规进行,若脱离程序法治的轨道,将难以避免地导致公共数据的滥用,甚至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提出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程序要求。以《上海市数据条例》为例,即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授权主体条件、程序、数据范围,运营平台的服务和使用机制,运营行为规范,以及运营评价和退出情形等内容”。

  前不久,安徽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皖财资〔2024〕748号)提到,数据资产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可暂按名义金额登记入账,探索根据数据资产收益调整入账价值,严防虚增数据资产价值。严禁借授权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研究院副院长赵永超看来,如果数据资产入表环节中未严格遵循财政部会计司在《数据资源会计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的资产确认条件,就有可能造成增高估或者低估资产的风险。

  “而根据《暂行规定》,数据资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过去,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在,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未来,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此外,资产的确认条件还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赵永超表示。

  此外,财政部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公共数据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数据资产提出明确管理要求,如:“严防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公共数据资产运营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将国有企业所属数据资产纳入内部监督重点检查范围”等。

  针对数据资产评估同样存在“高估”或“低估”现象,市场参与者也在探索相对科学的评估标准。

  赵永超表示,对数据资源进行实质性加工或者创新性劳动就是形成数据资产的过程,其中数据产品是最佳判断载体,建议以数据产品形态为载体进行入表操作,建议以数据产品的交易合约特别是场内交易合约作为经济价值流入条件的主要判断标准。

  此外他也认为,现行的数据资产评估方法主要以成本法、收益法为主,不能完全体现数据资产的市场价值和公允价值。“上海数据交易所以市场法为牵引,数据产品场内交易合约为‘金标准’,推出了‘金准估’数据资产估值体系,根据同类资产交易信息反馈加速数据资产公允价值的形成。”

  值得注意的是,前不久,上海数据交易所在全球范围首次启动了数据资产交易市场,赵永超透露,目前上海数据交易所初步形成了以DCB(Data Capital Bridge)为基础构架,以“数易贷”“数资通”为基本载体,包含一项规范、五项指引的数据资产交易制度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市场与金融要素市场联动发展,实现数据资产价值高阶形态的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