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一起内幕交易“*ST香梨”股票的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涉案人员向某因利用内幕信息非法交易,被依法查处。
经调查查明,向某在担任人健药业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期间,于2021年5月27日参加了信达证券与人健药业的现场交流沟通会,知悉了香梨股份拟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以维持上市地位的内幕信息。尽管后续信达资产并未选择人健药业旗下资产作为标的资产,但向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大量买入“*ST香梨”股票,共计156.65万股,买入金额高达1438.89万元。在调查日前,向某已将所有买入的股票全部卖出,并因此获利342.78万元。
上海证监局指出,向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在听证会上,向某提出了多项申辩意见,包括调查程序违法、不知悉内幕信息等,但经上海证监局复核后均不予采纳。
上海证监局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表示,向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法律程序,未在公开信息中详细披露。
此次案件的查处,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上海证监局表示,将继续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公司官网显示,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宁波,自1988年创立以来,由生化原料起步,已发展成为集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和制剂生产的全产业链制药企业,产品涉足生物化学、化学制药、生物工程等领域。公司现有厂区共占地20余万平方米,员工700余人,拥有先进的工艺设备、一流的专业人才、完善的管理体系,并与多家国内外科研机构及制药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研发中心为浙江省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8项。
天眼查数据显示,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位董事与处罚公告向某,同姓。
附上海证监局处罚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28号
当事人:向某,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向某内幕交易“*ST香梨”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4年5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向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至2017年间,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梨股份,现名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取得香梨股份控股股东的间接控股权。信达资产成立了项目组进行相关资产管理和运作,成员包括信达资产业务部门、信达资产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以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新疆分公司)。
2020年底,因营业收入、扣非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异常情况,香梨股份面临退市风险。后信达资产开始谋划通过各种方式维持香梨股份上市地位。
2021年4月16日,信达资产和信达证券召开会议,明确现金购买资产为香梨股份“保壳”的首选方案。
2021年4月28日,香梨股份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香梨股份”变更为“*ST香梨”。
2021年5月9日,信达资产和信达证券召开会议,提出:“5月底前时间紧,找资产不要等,尽快聚焦。先判断独立性、规范性、财务指标可行性,先找个特别稳妥的保壳资产,利润3000万以上、收入2亿以上”。
2021年5月17日,信达资产和信达证券召开会议,表示项目组已完成对香梨股份的调研,锁定拟现金购买资产方案,并表示由于时间和工作量,须立即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
2021年5月24日,信达资产和信达证券召开会议,提出尽快对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健药业)旗下资产等进行考察。
2021年5月27日,信达证券与人健药业进行现场交流沟通,信达证券明确表示交流目的是为香梨股份寻找重组标的资产。但后续信达资产方面并未选择人健药业旗下资产作为标的资产。
2021年5月30日,信达资产和信达证券召开会议,明确提出将凯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雷投资)旗下“统一润滑油”相关资产作为排名第一位的候选资产。
2021年10月11日,信达资产、香梨股份与凯雷投资签署了重组框架协议。当天盘后,香梨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拟筹划以现金方式收购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统一(陕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5%股权和统一(无锡)石油制品有限公司25%股权。
上述香梨股份购买重大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5月17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10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10月11日。
二、向某内幕交易“*ST香梨”股票
(一)向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人健药业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向某于2021年5月27日参加了信达证券与人健药业的现场交流沟通,知悉了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相关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向某国联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向某证券账户)于1994年6月6日开立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沪市股东代码为A12****503,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浦发银行。
向某茂信达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向某茂证券账户)于1998年3月31日开立于信达证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沪市股东代码为A18****039,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工商银行。向某茂为向某父亲。
袁某虎信达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袁某虎证券账户)于1996年1月23日开立于信达证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沪市股东代码为A16****155,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工商银行。袁某虎为向某母亲。
袁某扣信达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袁某扣证券账户)于1996年3月19日开立于信达证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沪市股东代码为A17****692,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工商银行。袁某扣为向某母亲袁某虎的妹妹。
(三)证券账户交易操作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向某证券账户、向某茂证券账户、袁某虎证券账户以及袁某扣证券账户于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9月23日共买入“*ST香梨”股票156.65万股,买入金额14,388,922.00元,在调查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3,427,809.01元。
涉案期间,向某证券账户、向某茂证券账户、袁某虎证券账户以及袁某扣证券账户交易使用的电脑硬盘序列号、MAC地址与向某本人工作电脑相关信息一致,下单手机的号码为向某手机号码。上述四个证券账户均为向某控制使用。
(四)证券账户资金来源
向某本人证券账户资金为自身所有。向某茂证券账户、袁某虎证券账户以及袁某扣证券账户资金部分来源于向某。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委托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电脑硬盘序列号及MAC地址、相关会议纪要、信达资产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提供的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向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向某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调查人员对其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程序违法,未予关注其通过信访提交的材料。
第二,2021年5月27日信达证券与人健药业进行现场交流沟通,信达证券并未向人健药业提及香梨股份,向某不知悉内幕信息,本案事实认定错误。
第三,其未在香梨股份任职,香梨股份未和人健药业接触洽谈过业务,不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本案法律适用错误。
第四,其投资有重组预期的ST股票时间较长,香梨股份在2021年4月发布了拟向大股东定增的公告,且香梨股份资产重组符合市场预期,其买入“*ST香梨”股票,有正当理由。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向某关于本局调查程序违法的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违法事实有多方面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对于向某通过信访提交的材料,本局在调查审理中已予以关注,并依法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合法权益。
第二,本案关于向某知悉内幕信息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向某在前两次询问中均自认2021年5月27日,信达证券在与人健药业的座谈会上介绍是为香梨股份寻找重组标的资产,并且该两次自认前后间隔近4个月,表述均一致,能够相互印证。除其本人自认外,在案还有证人证言、向某与向某茂以及参会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向某知悉内幕信息。
第三,本案关于向某为内幕信息情人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适用正确。2021年5月27日信达证券为香梨股份寻找收购标的资产,与人健药业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向某作为人健药业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参加上述现场交流沟通,向某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本案中,向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香梨”股票,违背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是证券违法行为。向某所提自身投资习惯、大股东定增公告、重组符合市场预期等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不足以推翻内幕交易的认定。
综上,本局对向某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向某内幕交易“*ST香梨”股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27,809.01元,并处以6,855,618.0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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