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李蕾 每经编辑 赵云
创投机构和被投企业由于回购产生的矛盾还在进一步显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天眼查和深圳阳光采购平台的信息发现,近期,国内创投巨头、最新管理规模4803亿元的深创投对诉讼法律服务采购进行密集招标。仅6月以来,该机构就公布了多则诉讼法律服务采购招标,并且内容大多都与被投企业无法完成回购要起诉对方有关。
其中一则招标对项目概况是这样表述的:“我方于2020年12月向ZTZB公司投资6000万元。目前该项目已触发回购,企业现金流异常紧张,与投资人的业绩对赌全面触发,我方与实控人多次沟通回购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拟通过诉讼保障我方权益。现向我方法律服务机构(诉讼类)入库律所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股权回购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从2023年开始,包括一些明星创始人在内的创业者频频被投资方告上法庭,甚至不乏创业者成为“老赖”。本该成为被投企业的陪伴者,或者将对方“扶上马”的VC/ PE,如今却要将这些创始人告上法庭,不免令人唏嘘。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类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综合、复杂的,事关市场、行业发展等因素。“其实对赌只是投资中的一个条款、一个工具,投资机构还是应该对企业进行合理估值、科学设计对赌架构、弹性条款、理性设定业绩目标,着眼于长远利益、给公司以成长空间。”
已投资1822个创投项目
VC/PE和被投企业对簿公堂、“相爱相杀”的故事,这两年大家已经听了很多,近期行业巨头的一些动作,可以让大家更直观地感受其激烈程度。
来自天眼查和深圳阳光采购平台的信息显示,6月以来,深创投公布了多则诉讼法律服务采购招标,其中有6则都是关于被投企业回购的。
关于项目概况,可以列几个大家感受一下:
一、2019年,我方向GDKJ公司投资20000万元。根据投资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于我方投资后四年内实现上市,则由回购义务人回购我方股权。截至目前,回购条款已触发。我方拟通过司法途径保障我方权益。现向我方法律服务机构(诉讼类)入库律所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股权回购诉讼/仲裁代理法律服务。
二、2011年,我方向CQJQ公司投资4728万元。根据投资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如约实现上市,则由回购义务人回购我方股权。截至目前,剩余未回购部分本金3950万元加上多年利息成本共计将近6000余万元。
三、2020年,我方向SJKY公司投资8000万元。根据投资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于2022年12月31日实现上市,则由回购义务人回购我方股权。截至目前,回购义务人未回购我方股权。
四、2018年,我方向REGWL公司投资1300万元。根据投资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于2023年12月31日实现上市,则由回购义务人回购我方股权。截至目前,剩余未回购部分本金639万元加上多年利息成本共计900余万元。
事实上,这种情况并非2024年才开始。根据第三方平台信息,从2023年年中起深创投就已经开始招标针对回购的诉讼法律服务,并在2023年底达到小高潮。2024年以来,这样的招标也一直没有停止,都是因为被投企业未能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上市、又没有回购股权而发生纠纷,进入6月以来则开始密集采购相关诉讼法律服务。
根据深创投官网介绍,该机构最新管理规模为4803亿元,管理着185只私募股权基金、16只母基金和22只不动产基金,已投资创投项目多达1822个。
起诉就一定能拿回投资?
在一级市场,VC/PE和被投企业对簿公堂也不鲜见。
有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深创投招标这类诉讼法律服务“是业内正常情况,对于国企招标是更加规范的程序”。另一位VC人士也告诉记者,由于深创投是国企,采购需要公开招标,“其实不是国资背景的很多机构也在起诉企业,不过没法公开看到”。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和被投企业打官司。都是之前签了对赌协议,没有达到业绩要求或者没有按照约定上市,创始人也不按照协议回购,只能采取法律手段。”在某知名VC任职的张洁略带无奈地对记者表示。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俊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近年来,因企业经营不善及与创投机构签订的对赌协议导致的法律纠纷案件数量显著增加。
贺俊分析,从创业者的角度来看,一旦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实现上市目标,而必须履行回购责任,企业将面临股权稀释、资产或股权被拍卖,甚至创始人个人家庭财产也可能被处置的风险。他警示称,许多创业者可能在一年之内从企业所有者转为债务人,承担的法律风险日益加剧。
此外,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GP),管理着有限合伙人(LP)的资金,必须对投资人的预期回报负责。在回购条款被触发的情况下,投资机构有义务采取法律行动,以维护LP的利益。他通过分析国内案例指出,投资机构通常会给予被投资企业和创始人一定的缓冲期来履行回购义务,但若期限过后仍未履行,诉诸法律将不可避免。
那么,起诉就一定能拿回投资?答案或许是否定的。
张洁就告诉记者:“我今年通过告没要回来钱,起诉判下来的很少,强制执行还在等法院,但还是回来了一部分款项,是项目沟通回购的钱,也没起诉,愿意还钱的就还了。”
贺俊也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底层资产质量较高,投资者通过诉讼可能部分或全部回收其投资款项,但即便胜诉,风险投资(VC)或私募股权(PE)基金也不总能完全取回其投资价值。
在他看来,当前回购协议增多的现象与国内投资机构(GP)在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募投管退)方面的重心有关,同时指出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他通过处理的案件分析,虽然法律上规定有限合伙人(LP)是基金产品的拥有者,但许多LP对基金的底层资产和投资逻辑了解不足,导致他们对保本和高回报的期望过高。这种过高的期望反过来迫使GP为了对LP负责而向企业创始人施加回购压力。
“当风险投资附加了回购责任时,其本质已偏离了传统意义上的风险投资,转而成为一种带有回购条款或保底承诺的股权投资。这种转变不仅给企业创始人带来了巨大压力,也可能影响到整个投资生态的健康与可持续性。”
上述VC人士也向记者指出,对赌只是投资中的一个条款、一个工具,投资机构还是应该对企业进行合理估值、科学设计对赌架构、弹性条款、理性设定业绩目标,着眼于长远利益、给公司以成长空间;创业者也不能一点都不承担创业失败的风险与成本,在引进风投后要合法经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核心还是在于企业和投资机构齐心协助企业发展、壮大,做大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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